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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即日起符合这3个条件的确定为工程建设资深专家!泛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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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亚电竞官网泛亚电竞官网泛亚电竞官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的公告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后),现予以发布,并面向全省征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入库。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系统”(网址:)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评审专家入库申请。

  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并于每年7月、10月分批进行审核汇总。首批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入库、抽取、履职评价和退出等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评审专家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实施。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工法和新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领域最高级别的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过工法编制或新技术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程序申请评审专家入库。

  (一)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需要,面向部分专业或领域专项征集评审专家。

  (二)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评审专家按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划分为三个专业类别。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在申请入库时申报专业类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定。

  资深专家为满足入库条件,近三年在工法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方面有较大贡献,或者评审履职工作扎实认真且对评审工作有突出促进作用的专家。

  常任专家为满足入库条件,近三年在工法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方面有一定贡献,或者评审履职工作扎实认真的专家。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入库申请时申报专家层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以下条件复核确定:

  (一)近三年作为排名第一的主创人员获得不少于4项国家级或省级工法,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评不少于4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者具有4年及以上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经验的专家列为资深专家。

  (二)近三年作为排名前三的主创人员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级或省级工法,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评不少于⒉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经验的专家列为常任专家。

  已入库的评审专家可根据其参与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作以及评审履职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专家层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结合申报数量及专业类别情况,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专家抽取阶梯和轮次概率。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奇数,至少各配置一名一般专家、常任专家和资深专家,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项目评审的申报单位(含上、下级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前三年内,与申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申报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申报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的,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抽取。

  (一)接受委托,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工作及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其中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会议、现场技术勘问、项目技术评审、汇总评审结论等方面的工作,其他成员负责参与现场技术勘问、项目技术评审等具体技术工作。

  (三)参加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后的交叉互评、后评估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七)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八)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不参与伪造、买卖虚假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以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材料。

  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入库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按需要采取网络培训或集中轮训的方式提高入库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复核,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专家基本信息、评审信息、履职信息等。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评审专家库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七)参与伪造、买卖虚假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