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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电竞官网默许、听从建设单位安排违法施工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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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对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默许、听从建设单位安排违法施工的行为依法作出75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ACD547P

  徐**(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62525********6029):

  根据你公司向本机关主动投案,供述违法建设事实,本机关于2023 年 8月03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2年8月10日与建设单位崇仁县许坊乡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为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合同主要建设内容为许坊中心敬老院消防水池泵房、挡土墙、院内路面硬化、绿化等工程,工程投资金额(合同价款)312.25万元,工程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限额标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机关承办人员通过调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意见等施工管理资料,询问涉案人员查实建设单位崇仁县许坊乡人民政府2022年8月12日批准你公司派驻施工管理机构进场,工程实际开工,期间不间断施工作业,2022年10月12日工程竣工,2022年10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已处于完工投入使用状态;经本机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部门查询,截止本机关立案调查之日(2023年8月03日)建设单位崇仁县许坊乡人民政府仍未取得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你公司对建设单位崇仁县许坊乡人民政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未予以劝阻、、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而是持默许态度、听从建设单位安排违法施工,你公司承建的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该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内。由于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工程已处于竣工投入使用状态,责令你公司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你公司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护措施妥当,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证实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达到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标准,你公司作为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2.《现场检查笔录》、违法建设竣工现场原始照片4张、《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据证实本机关立案调查时(2023年8月03日)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处于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状态;

  3.《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群承认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违法建设事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你公司认可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违法建设;

  4.本机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部门办理信息查询证实截止本机关立案调查时(2023年8月03日)崇仁县许坊中心敬老院挡土墙消防水池泵房及绿化等建设工程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3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作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住建罚告〔2023〕019号),你公司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主动向本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违法建设情节、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主动认错认罚,工程施工期间,你公司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妥当,该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你公司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你公司承建崇仁县孙坊、东来粮油管理所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烘干钢棚建设项目因实施违法建设行为2023年10月10日被本机关行政处罚,此次属于二次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部分 建筑监管第十二条【裁量基准】“2、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元);

  2.对江西旻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375元)。